
此外,创造人工智能生成物,往往会通过一些程序进行“深度学习”,其中可能收集、储存大量的他人已享有的知识产权信息,这就可能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。曹新明认为,“在这种涉嫌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下,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,也是一个新问题。”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吗?
另一方面我觉得有机会的是,虽然在高科技领域,美国比中国强,但是在很多商业模式方面,尤其创新方面,中国已经做出了很多的努力,已经在很多地方领先。往海外做,我觉得简单来看是往上做还是往下做,底是人均经济比重更发达的,还是经济比重更落后的,我觉得在座的中国行业都可以尝试,我们可能更大的机会是在于第三世界国家,发展中国家,跟中国比较类似的国家,或者比中国落后的国家,我们知道那里发生了什么事情,在什么阶段,我们在那个地方更好落地这个事。
3. 入地:不只是C端,要深入B端和产业链创业需要接地气,所谓接地气不光是你触及地下,而是要到达充分养分的地底下去。现在如果你还在C端联系是不够的,这是一个无奈,也是一个现实。现在共享单车非常火爆,我觉得回头看,摩拜我相信他们是正确的。真正好的事情,根据客户需求,根据新的场景和模式,你的车从体验上,成本上(来看),我认为创造这样的人,不光需要接地气,还是要陆地。
另外,预算软约束部门由于隐性担保人为降低了信用溢价,更容易获得正规金融信贷支持,挤出了有效率的民营企业融资(纪洋等,2016)。虽然理论上任何预算软约束问题都存在一个“硬”的预算约束,并可通过合理的定价予以弥补(罗长林和邹恒甫,2014),但如果完全依赖价格机制,正规融资利率必须上升至足以弥补风险溢价的高水平,这将推高非正规融资成本,有效率的民营企业将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,这更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增长和资源的优化配置(纪洋等,2016)。因此,在存贷款利率浮动限制取消后,我国并未立刻转向利率价格调控,而是仍通过准备金、广义信贷等数量方式控制债务和杠杆率的过快增长。
不仅收入上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依赖较大,格力电器的盈利能力也远超格力集团。以净利润来看,2015年-2017年间,格力集团净利润分别为126.6亿元、154.9亿元和224.6亿元。然而,格力电器并非格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,后者持股比例仅为18%,格力集团的归母净利润金额远没有数百亿元之巨,2015年-2017年分别为24亿元、28亿元和41亿元。而同期,格力电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是125亿元、155亿元和224亿元。
比如,在银保渠道,一般来说,趸交银保产品的“大账”大概在2%至4%之间;在车险领域,各地自律公约中约定的正常手续费普遍在“15%(商业车险)+4%(交强险)”。但是,在保险业以保费规模为王的这些年,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撑大了银行、4S店第三方渠道的胃口。“大账”之外再加“小账”,似乎已经成了保险公司挺进第三方渠道前的潜规则。